一、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
(一)南塔街道全域、天池街道全域;
(二)童家镇:放生社区、八角寺村、玉龙村、天福村、五通村;
(三)宝林镇:天台村、千佛村、太平寺村、周王沟村、三沟村、龙形村;
(四)龙门镇:三星社区、金马村、农科村、圣灯村、棕树村;
(五)劳动镇:劳动社区、旧居村、七门村、潮水村;
(六)文物保护单位;车站等交通枢纽;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医院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养老机构;山林、森林等重点防火区;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。
二、禁燃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三、除禁燃禁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域,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时段为:除夕、正月初一至初七、元宵节,其余时段实行全域禁燃禁放。
四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村(社区)、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,应当开展禁燃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,在本单位、本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燃禁放标志、标语,并做好本单位、本区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,及时劝阻、制止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。
五、承办红白喜事的经营者,应当向消费者告知乐至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规定,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、制止,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六、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,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。违反本通告规定,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七、举行重大庆典等活动,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。
八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,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。
九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。举报电话:县公安局(110)、县应急管理局(23392080)、县市场监管局(12315)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(23333848)、乐至生态环境局(23328130)、火灾报警电话(119)、森林火灾报警电话(12119)。
十、本通告自2025年1月2日施行,有效期1年。执行中,如遇上级政策要求调整,以上级政策要求为准。《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(乐府通〔2022〕4号)同时废止。
喜欢此帖就给TA打赏~
感谢您的赏脸阅读
打赏后这些钱都会交给作者
您的城市币余额不足
可能感兴趣